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2民初8241号
原告:北京海盛腾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果元村委会**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694992648R。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海深港合作区**湾**路**号**栋**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HRP8XH。
原告北京海盛腾发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向原告北京海盛腾发商贸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北京海盛腾发商贸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海盛腾发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北京海盛腾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70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北京海盛腾发商贸有限公司70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郑淑琴
人民陪审员 李淑玲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