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盛腾发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海盛腾发商贸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2民初8241号 原告:北京海盛腾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果元村委会**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694992648R。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海深港合作区**湾**路**号**栋**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HRP8XH。 原告北京海盛腾发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向原告北京海盛腾发商贸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北京海盛腾发商贸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海盛腾发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北京海盛腾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70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北京海盛腾发商贸有限公司70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郑淑琴 人民陪审员  李淑玲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