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弘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金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弘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4民初7411号
原告:上海金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弘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上海金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弘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金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16.75元,减半收取计2,708.37元,由原告上海金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金煜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