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绿茵景园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绿茵景园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天展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521执保600号

申请人:成都绿茵景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黄金时代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245769P。

法定代表人:曾跃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可睿,四川蜀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泸州天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福集镇玉蟾村村委办公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071420344G。

法定代理人:高光喜。

申请人成都绿茵景园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泸州天展实业有限公司价值38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绿茵景园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泸州天展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泸县支行账号为22×××03的账户资金38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舒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代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