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3850号
原告:青岛国阳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青山路618号12号楼1单元102户。
法定代表人:姜广省,董事。
被告:成都绿茵景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永丰路20号2栋3楼。
法定代表人:曾跃栋,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国阳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绿茵景园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通知其交纳诉讼费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国阳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 珂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