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154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国阳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姜广省,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绿茵景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
法定代表人:曾跃栋,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国阳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绿茵景园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113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交纳执行费858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113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安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全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