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鑫宏安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鑫宏安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213民初115号之二
原告:厦门鑫宏安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宝龙中心一期1号楼10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通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通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中路327号明发集团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厦门鑫宏安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厦门鑫宏安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厦门鑫宏安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瑛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曾雅真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