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鑫宏安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夏商食品有限公司、厦门鑫宏安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民终26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厦门夏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内田溪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厦门鑫宏安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宝龙中心一期1号楼10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厦门夏商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鑫宏安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8)闽0213民初3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厦门夏商食品有限公司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厦门夏商食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池
审判员张超
审判员师光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