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3民初2631号
原告:***,男,199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被告:**杨,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被告:南京守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MA209HGR9G,住所地南京市八卦洲街道下坝村村民委员会A栋办公楼1-7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杨、南京守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