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守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杨、南京守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3民初2631号 原告:***,男,199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被告:**杨,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被告:南京守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MA209HGR9G,住所地南京市八卦洲街道下坝村村民委员会A栋办公楼1-7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杨、南京守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