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3民初7220号
原告:**,男,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告:***,男,1986年4月6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
被告:南京守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下坝村村民委员会**办公楼1-788。
原告**与被告***、南京守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滕 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