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守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南京守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3民初7220号 原告:**,男,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告:***,男,1986年4月6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 被告:南京守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下坝村村民委员会**办公楼1-788。 原告**与被告***、南京守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滕 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