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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金太阳学校与山东奥斯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25民初3913号之一
原告:冠县***学校,住所地冠县西环路西600米振兴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雪峰,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成林,系该学校后勤校长。
被告:山东奥斯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北园大街26号2幢4B。
法定代表人:李永山,董事长。
原告冠县***学校与被告山东奥斯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冠县***学校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所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冠县***学校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冠县***承担。
审判员  赵秀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延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