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2民初5036号
原告:奥斯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北园大街26号2幢4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62857078C。
法定代表人:李永山,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瑞,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中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莱阳路8号北侧商住区(5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68675560XE。
法定代表人:边玉军,职务董事。
原告奥斯福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中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奥斯福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斯福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斯福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12元,减半收取计4106元,保全费2920元,由奥斯福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柳 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杜牧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