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斯福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华盛益佳科技有限公司、奥斯福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201民初4393号
原告:北京华盛益佳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振兴路**院**楼**213。
法定代表人:黄平,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玲,内蒙古松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奥斯福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天街**楼**
法定代表人:李永山,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文娟,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亮,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万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地,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渝泓泰国际环球贸易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王岚,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学清,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华盛益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奥斯福集团有限公司、吉林万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北京华盛益佳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第一被告给付工程款2201542.17元,从2021年1月25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至工程款付清日止,至起诉之日利息38000.00元;2.返还原告给付的购买材料费余款49988.00元;3.要求确认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的分包协议书无效,第二被告返还收取的400000.00元合同项目的管理费;合计268953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10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了分包协议书,将兴安盟万达广场二期夜景照明工程分包给原告,工程地点乌兰浩特市万达广场,该工程由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总承包,其又将该工程承包给了第一被告,第二被告与第一被告在签订协议之前系挂靠关系,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协议后,第二被告只针对回款事宜帮助及跟进,协调进场前与八局和挂靠公司即山东奥斯福公司的有关事宜进行转交交接工作,交接完毕,余下的施工等全部项目工作全由原告负责,并收取分包此合同的管理费600000.00元,原告已付400000.00元,协议签订后第二被告协调原告与第一被告进行了转交交接工作,原告于2019年4月合同签订完进场开始施工,于2019年底完工,2021年1月25日完成分包结算审查,工程总造价为3501542.17元,第一被告只给付原告物资采购款1300000.00元,尚欠2201542.17元。另原告付物资采购款剩余49988.00元未返还,第二被告已收取管理费,第一被告无权收取管理费,应予返还,上述款项经多次索要被告拒不给付,其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欠工人工资无法支付,企业运营艰难。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华盛益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奥斯福集团有限公司、吉林万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庭审质证发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明确的事实、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华盛益佳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316.00元,全额退回原告北京华盛益佳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汝建
人民陪审员  马玉国
人民陪审员  包代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旭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