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斯福集团有限公司

奥斯福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民初10191号
原告:奥斯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北园大街26号2幢4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62857078C。
法定代表人:李永山,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瑞,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中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866号中润世纪财富中心1号楼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30109F。
法定代表人:边玉军,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奥斯福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奥斯福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奥斯福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 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程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