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民初9344号
原告:张传林,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曾新、付美荣,山东名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奥斯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永山,职务不详。
被告:济南聚贤博发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黄芳,职务不详。
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陈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守明,男,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员工。
原告张传林诉被告山东奥斯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济南聚贤博发广告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张传林在本院依法送达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传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