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斯福集团有限公司

奥斯福集团有限公司、滨州非凡商贸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02财保717号
申请人:奥斯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北园大街26号2幢4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62857078C。
法定代表人:李永山。
被申请人:滨州非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北镇办事处黄河四路渤海四路路口南100米路东沿街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071307624F。
法定代表人:郭银奎。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4500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45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65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丽荣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静
书 记 员 谭玮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