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481民初1108号
原告:葫芦岛创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地:兴城市温泉街道星海南街***号楼*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于定富,男,1973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深圳市龙华新区。
原告葫芦岛创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于定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退还一级注册结构师聘用协议书解除后尚欠的聘用费13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因原告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因此,本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7条第2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葫芦岛创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