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03财保279号
申请人:四川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秦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8791713XC。
法定代表人:赵启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龙,四川德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顺为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长白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4LRPJ4U。
法定代表人:谢培钦。
申请人四川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德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顺为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在德阳旌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XX元及银行存款1000万元(开户行:XXXXXXXX:XXXXXXXX;......)。2020年10月19日,德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全保险金额为2000万元的财产保全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顺为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在德阳旌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XX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顺为智联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万元(开户行:XXXXXXXX 账号:********;......)。
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采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