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4715号之一
原告:四川宏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万年寺上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97483649。
法定代表人:张选容。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琪琪,四川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玲,四川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秦宓村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8791713XC。
法定代表人:赵启平。
被告:**,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原告四川宏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与四川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茂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作出(2021)川0603民初471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四川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现本院作出的(2021)川0603民初4715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上述保全措施依法应予解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彭诗文
审 判 员 邹赤波
审 判 员 方显琼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杨晓禾
书 记 员 刘宇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