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宏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4715号
申请人:四川宏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万年寺上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97483649。
法定代表人:张选容。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琪琪,四川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玲,四川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秦宓村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8791713XC。
法定代表人:赵启平。
被告:陈军,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申请人四川宏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四川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军的银行存款、固定资产,共计相当于人民币1800000元。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宏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军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冻结、扣押、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宏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彭诗文
人民陪审员  李 艳
人民陪审员  刘克勤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 助理  杨晓禾
书 记 员  刘宇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