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民申4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锋,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长凯,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德阳德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天山南路一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060307629Y。

法定代表人:周进,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四川龙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德新镇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93950750P。

法定代表人:张翔宇,执行董事。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世平,德阳市旌阳区德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四川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德阳市秦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8791713XC。

法定代表人:赵启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永刚,四川迪泰(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邓世平,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德阳德诚投资有限公司、四川龙泰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邓世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川0603民初2117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朱 敏

审判员 许 斌

审判员 王洲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程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