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德阳市旌阳区孝感镇红伏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52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德阳市旌阳区孝感镇红伏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孝感镇红伏村**。

法定代表人:尹显东,主任。

一审被告:范精琼,女,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一审被告:德阳缘农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孝感镇红伏村**。

法定代表人:范精兰,总经理

一审被告:四川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秦宓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一审被告:德阳缘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秦宓村**。

法定代表人:赵缘鸿,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德阳市旌阳区孝感镇红伏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红伏村村委会)、一审被告范精琼、德阳缘农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缘农公司)、四川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阳缘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6民终49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于2020年11月3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牟桂红

审 判 员 廖 新

审 判 员 任冀川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杨郁粲

书 记 员 邱茂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