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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603执恢13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 被执行人:***,女,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执行人:四川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德阳缘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德阳缘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阳缘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德阳缘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本院依据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6民终字第184号法律文书向***、***、四川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阳缘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德阳缘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阳缘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德阳缘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6849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阳缘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德阳缘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收入1668495.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