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华夏建筑有限公司

都江堰煜鑫建筑机械租赁站、德阳市华夏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81执33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都江堰煜鑫建筑机械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中兴镇红旗社区11组。
经营者:**。
被执行人:德阳市华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珠江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9)川0181民初20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德阳市华夏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德阳市华夏建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德阳市华夏建筑有限公司在长城华西银行
2010300000075240-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5031.3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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