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华夏建筑有限公司

都江堰煜鑫建筑机械租赁站、德阳市华夏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81执33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都江堰煜鑫建筑机械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中兴镇红旗社区11组。
经营者:**。
被执行人:德阳市华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珠江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都江堰煜鑫建筑机械租赁站与德阳市华夏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0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德阳市华夏建筑有限公司在长城华西银行20×××40-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5031.39元,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德阳市华夏建筑有限公司在长城华西银行20×××40-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5031.3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