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华夏建筑有限公司

德阳市华夏建筑有限公司、四川畅洋翔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81执33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阳市华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区珠江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畅洋翔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都江堰市幸福镇翔凤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8)川0181民初202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四川畅洋翔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畅洋翔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畅洋翔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天府银行65×××2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97168.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