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6954号
原告:两江新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腾兴路1号29幢1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MA604J9E36。
经营者:詹登梅,女,198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德阳市华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四川省德阳市区珠江西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7352065XT。
法定代表人:杨平,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两江新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与被告德阳市华夏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两江新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两江新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两江新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4124元,本院减半收取计2062元,由原告两江新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负担。
审 判 员 杨锐睿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秦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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