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华夏建筑有限公司

德阳市华夏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川0603民初5096号
原告:德阳市华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珠江西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7352065XT。
法定代表人:杨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勇,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积艳,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兵,重庆森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阳市华夏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德阳市华夏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将房屋腾退后立即交还给原告;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676284元,资金占用利息(合同约定的滞纳金)307752.83元(以所欠租金为基数,从应交未交之日起分段按照年息24%暂计算至2021年5月30日止,实际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其垫付的水费及滞纳金4307元、物业费4121元、卫生费1774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3月2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德阳市嘉陵江西路325号建大家园三期18幢2楼1、2号门面出租给被告用于经营茶楼,租赁期限为2012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前三年租金不变,单价为30元/㎡,年租金为177462元,第四年开始每年按照前一年租金单价递增8%作为次一年的租金。逾期支付的,被告每逾期一日按年租金的1%支付原告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租赁房屋,但被告自2016年开始,陆续拖欠租金,期间原告多次催收。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但口头约定按照原合同条款由被告继续承租使用。截止2021年5月21日,被告拖欠原告租金共计676284元,被告已经构成违约,原告另代被告交了诉请的其他费用项目。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诉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德阳市华夏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被告**尚欠原告租金450000元,水费及滞纳金4307元、物业费4121元、卫生费1774元、保险担保费1500元,以上共计461702元,此款被告**于2021年9月30日前向原告德阳市华夏建筑有限公司支付100000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125000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125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剩余111702元;
二、若被告**未按上述协议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任一一期款项,则原告德阳市华夏建筑有限公司可自被告**逾期次日起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被告**还应向原告德阳市华夏建筑有限公司支付300000元违约金;
三、原告德阳市华夏建筑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687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871元(已由原告垫付),由被告**自愿负担,于2021年12月30日前一并向原告德阳市华夏建筑有限公司支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孟 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秀文
书 记 员  许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