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华夏建筑有限公司

德阳市华夏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509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阳市华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珠江西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7352065XT。
法定代表人:杨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勇,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积艳,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兵,重庆森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德阳市华夏建筑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德阳市华夏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1100000元范围内冻结**名下银行存款,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2021)川0603民初5096号民事裁定书后,在1100000元范围内冻结了**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德阳庐山支行(开户账号:2305××××7840)的存款,在1074990元范围内冻结了**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开户账号:6228××××8217)的存款。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银行存款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德阳庐山支行(开户账号:2305××××7840)银行账户存款110000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开户账号:6228××××8217)银行账户存款107499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廖虹琳
审 判 员 孟 珊
审 判 员 唐森山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秀文
书 记 员 许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