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303民初944号
原告:德阳二重新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岷山路107-31幢。
法定代表人:*华成。
被告:章艺腾,男,生于1978年3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被告:***,女,生于1975年6月22日,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二重新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章艺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阳二重新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阳二重新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阳二重新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章艺腾、***的起诉。
审判长*小兵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代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