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683民初148号
原告:***,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汉市小汉镇。
原告:**,男,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汉市南丰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达摩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二重新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文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德阳二重新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德阳文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撤诉法定条件,本院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98元,减半收取计2199元,由***、**负担。
审判员何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丹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