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603财保366号
申请人:四川科兴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兴乐北路88号2栋9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MA6CMR045R。
法定代表人:周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四川言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阳二重新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岷山路107-3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95832483U。
法定代表人:梁宏彦。
申请人四川科兴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德阳二重新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城南支行(账号:23×××07)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案外人房晓莉以产权证号为罗江县房权证(城区)字第××号的房屋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德阳二重新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城南支行,账号:23×××07);
二、查封案外人房晓莉产权证号为罗江县房权证(城区)字第××号的房屋。
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四川科兴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林小萍
人民陪审员 李道菊
人民陪审员 郭晋玮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温 怡
书 记 员 刘晓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