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603执218号
申请执行人:德阳二重新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旌阳区瑞居建材经营部。
德阳二重新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旌阳区瑞居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603民初57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171850元,权利人已领取50000元,至今未受偿金额12185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忠炜
审判员 邹赤波
审判员 罗 晖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曾桂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