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二重新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罗江县建发商品砼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0626民初412号

原告:罗江县建发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罗江区经开区城**工业园区**辆车路。

法定代表人:林忠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宇若,四川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阳二重新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住所地**川省德阳市区岷山路**幢1幢。

法定代表人:尹华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正,男,该公司经营部经理。

原告罗江县建发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二重新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江县建发商品砼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宇若,被告德阳二重新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江县建发商品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混凝土购置款58187.5元,以及截止起诉之日利息29730元,两项共计87917.5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3年3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德阳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承建的罗江县黎明社区廉租住房二期配套设施工程全部由原告供应混凝土,同时,合同就混凝土强度等级、水泥标号、单价、浇灌方式、供应数量、交货地点等作出了明确约定。此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以种种借口拖欠混凝土货款。截止2016年3月21日,被告在回复的催收函中,再次明确欠原告货款本金58187.5元,表示希望原告谅解,并且明确于2016年5月30日前付清欠款。但此后一直未付,虽然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种种借口拖延给付货款,因此诉至法院。

被告德阳二重新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要求我方支付的58187.5元,与我公司账面金额不符,我公司已支付25万元,与原告开具的发票只差4千多元,对账函系承包方在负责,我公司一致要求原告对账,原告也没到我公司催收这笔款,不同意支付利息。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认定的证据,审理查明:原告罗江县建发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二重新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3月5日签订了《德阳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德阳二重新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罗江县黎明社区廉租住房二期配套设施工程全部由原告罗江县建发商品砼有限公司供应混凝土,并对价款及付款方式进行了约定。原告罗江县建发商品砼有限公司按约提供混凝土,被告德阳二重新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原告罗江县建发商品砼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支付了250000元的货款。原告罗江县建发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向被告德阳二重新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律师函,请求支付货款58187.5元。被告德阳二重新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回复,回复函明确欠货款58187.5元,并承诺在5月30日前付清。后因被告德阳二重新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及时支付,原告罗江县建发商品砼有限公司遂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德阳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原告罗江县建发商品砼有限公司按约提供了混凝土,被告德阳二重新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相应的货款。被告德阳二重新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虽称双方结算不清,但其未提供相关证据否定回复函内容有误,故其抗辩不能成立。被告德阳二重新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诺于2016年5月30日前付清所欠货款,其逾期未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原告罗江县建发商品砼有限公司起诉金额过高,应负担超额部分的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德阳二重新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罗江县建发商品砼有限公司货款58187.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5527.81元,合计63715.3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9元,由原告罗江县建发商品砼有限公司负担302元,被告德阳二重新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97元(此款由原告罗江县建发商品砼有限公司垫付,被告德阳二重新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径付给原告罗江县建发商品砼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谢海燕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