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典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典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民初11794号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典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张波,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典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展 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徐新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