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民初9739号
原告:***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国际商贸城一期6幢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1MA1M9XU17G。
法定代表人:高坤,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城北新区郯新路西侧的城北花苑2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91998160Y。
法定代表人:谷庭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现***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0元,本院未收取。
审判员 陈冬丽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