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指 定 执 行 决 定 书
(2017)川06执160号
罗江县人民法院:
本院立案执行的罗江县建发商品砼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德阳兴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由于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均在你院辖区,为有利于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十四条01lydyh01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管理由高级人民法院规定01lydyh01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条01lydyh01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决定指定执行01lydyh01之规定,本院决定如下:
将本院受理的罗江县建发商品砼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德阳兴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执行依据:(2016)德仲字第176号裁决书]指定你院审查执行。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