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弘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民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弘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603执93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民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长江西路西沿线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35855800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弘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岷江西路一段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20850890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四川民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弘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四川弘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四川弘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价值150万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二、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弘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弘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收入,共计15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