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执62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5年6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执行人:四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岷江西路一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20850890J。
法定代表人:黄明。
被执行人:德阳弘创园区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823872992。
法定代表人:孔英。
被执行人:黄明,男,生于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德阳弘创园区管理有限公司、黄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603民初23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07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相应债务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0603民初23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忠炜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唐万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