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执恢2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执行人:四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岷江西路一段30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
被执行人:银丽蓉,女,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丽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9月依据(2018)川0603民初371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市区蓥华北路一段102营业用房(德房权证市区字第××号)、德阳市旌阳区TOP尚城地下停车位,于2019年8月依据(2019)川0603执1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银丽蓉名下川F×××××车辆、川F×××××车辆以及被执行人四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德阳市岷江西路一段307号办公室【德阳市房权证市区字第××号;德府国用(2009)第006275号】、德阳市区南街189号营业用房【房产证号:德房权证市区字第××号;德府国用(2013)008058号】。现被执行人四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丽蓉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解除查封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银丽蓉名下川F×××××车辆、川F×××××车辆的查封;
三、解除被执行人四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德阳市岷江西路一段307号办公室【德阳市房权证市区字第××号;德府国用(2009)第006275号】、市区蓥华北路一段102营业用房(德房权证市区字第××号)、德阳市区南街189号营业用房【房产证号:德房权证市区字第××号;德府国用(2013)008058号】的查封;
四、解除被执行人四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德阳市旌阳区TOP尚城地下停车位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肖 忠 炜
审判员 罗 虎
审判员 黄 渝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刘越洋(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