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丰顺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丰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雅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115执4777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丰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9710640XT),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剪子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南京雅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157755-9),住,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大学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京丰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顺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雅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7)苏0115民初110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雅筑公司支付丰顺公司工程款109000元,于2018年7月31日前付清。因雅筑公司未能履行义务,丰顺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未发现雅筑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雅筑公司现已歇业。本院已将雅筑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成林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