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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区河头丽娟建材经营部、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民初36号 申请人:金坛区河头丽娟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3MA1NU5YL52,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河头集镇兴隆路东侧。 经营者:陈丽娟,女,汉族,1981年11月5日出生,住常州市金坛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20CEAE2E,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开发区复兴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金坛区河头丽娟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金坛区河头丽娟建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金坛区河头丽娟建材经营部以江苏苏信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坛区河头丽娟建材经营部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费4520元,已由申请人金坛区河头丽娟建材经营部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