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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区河头丽娟建材经营部、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17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金坛区河头丽娟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3MA1NU5YL52,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河头集镇兴隆路东侧。 主要负责人:陈丽娟。 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20CEAE2E,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开发区复兴路7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金坛区河头丽娟建材经营部与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413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金坛区河头丽娟建材经营部支付货款716820元及违约金39237元(计算至2021年10月31日),并承担以71682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金坛区河头丽娟建材经营部支付律师费损失3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56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0376元,由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和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全部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采取查控措施如下:1、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在本辖区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一审保全了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名下1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冻结到期日期为2023年1月9日。执行过程中,本院又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名下3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冻结到期日期为2023年4月14日;4、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5、2022年8月1日,申请执行人金坛区河头丽娟建材经营部以与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需要长期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坛区河头丽娟建材经营部的主要负责人陈丽娟已收到执行案款76023元【其中74444元按陈丽娟的申请转入(2019)苏0413执4025号执行案件】。 本院认为,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己正当合法权利。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413执17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