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83民初6446号
原告:***,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战峰、***,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开发区复兴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20CEAE2E。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被告:中冶华天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富春江东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904034604。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被告:***,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告:***,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原告***与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中冶华天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79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 川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