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83民初4057号
申请人:郑州兴业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来集镇巩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5596324635。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战峰,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20CEAE2E。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12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3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金坛市。
申请人郑州兴业商砼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郑州兴业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存款1705611.7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郑州兴业商砼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函对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5611.77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郑州兴业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