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3财保571号
申请人: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河南**实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申请人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9,365.97元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保单号:1065119192021006495)为其申请财产保全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9,365.9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917元,由申请人河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垚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