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民申1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广汉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小汉镇新正街。
法定代表人吴开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宇,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顶镇,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绵竹市全乐钢材经营部(原绵竹市拱星锻轧厂),住所地绵竹市西南镇钢材综合市场商业楼1楼门市19-20号。
投资人袁大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峰,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四川省广汉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绵竹市全乐钢材经营部(原绵竹市拱星锻轧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绵竹市人民法院(2012)绵竹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四川省广汉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省广汉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广汉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朱 敏
审 判 员 王洲海
审 判 员 魏红敏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黄金戈
书 记 员 程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