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广汉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三义春酒业有限公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81执恢35-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广汉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小汉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214256714G。
被执行人:四川省三义春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金鱼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175429313。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6日,根据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681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1011842.00元之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司法调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现因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暂不能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17)川0681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予以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 韬
审判员 陈 敏
审判员 袁国贵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李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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