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81执恢15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广汉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小汉镇新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214256714G。
法定代表人:吴开元,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省三义春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金鱼镇菱角村1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175429313。
法定代表人:尹学成。
四川省广汉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三义春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本案应执行金额1168542.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广汉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17)川0681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 韬
审判员 陈 敏
审判员 袁国贵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雷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