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五加一建材有限公司、四川省广汉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1民初3027号
原告:成都五加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八阵大道666号华川银地国际建材城卫浴区34栋1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MA6CRQRK27。
法定代表人:陈修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克良,四川雒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广汉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小汉镇新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214256714G。
法定代表人:吴开元,执行董事。
原告成都五加一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广汉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为(2021)川0681诉前调2479号案件,后转入诉讼程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五加一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五加一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五加一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748元,由原告成都五加一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成都五加一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
审判员  刘梦茹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友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