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五加一建材有限公司、四川省广汉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1财保255号
申请人:成都五加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八阵大道666号华川银地国际建材城卫浴区34栋1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MA6CRQRK27。
法定代表人:陈修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克良,四川雒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广汉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小汉镇新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214256714G。
法定代表人:吴开元,执行董事。
原告成都五加一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广汉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五加一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广汉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6万元(账户为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汉支行,账号:8806××××6218)。申请人成都五加一建材有限公司以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615492021500226002186)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五加一建材有限公司的请求事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广汉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汉支行的银行存款160000元(账号:8806××××6218)。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成都五加一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梦茹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友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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